第一条为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提升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投资价值的认同感,在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搭建良好的沟通与信任关系,促进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IRM),是指运用财经传播和营销的原理,通过管理公司同财经界和其他各界进行信息沟通的内容和渠道,以实现相关利益者价值最大化并如期获得投资者的广泛认同,规范资本市场运作、实现外部对公司经营约束的激励机制、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确立、股东确认、媒体策略、投资者关系路演、投资者关系网站、公司文化、定期报告、投资者关系会议的策划组织、投资者期望调查、公司形象定位、增强公司透明度和提升公司治理等。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础是充分的信息披露,沟通的内容是影响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决策的相关信息,因此要严格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要求,充分主动信息披露,及时为投资者决策提供准确信息。
第五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主要有:
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股东大会;
公司网站(投资关系管理专区、电子信箱、网上问题回答等);
行业研究员、证券分析师沟通会;
一对一沟通;
接待来访、现场参观、定期走访;
电话咨询;
网上、现场路演、广告等。
第六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负责人,董事长为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下设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任命投资者关系管理主管负责日常工作,根据业务量配备适当人员,逐步发展为独立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
第七条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有:
1、充分信息披露:与公司生产、经营、财务、公司治理等相关的信息资料采集整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到充分信息披露,积极转变强制信息披露为主动信息披露;
2、定期与临时报告:及时、准确地进行报告的编制、刊发、印刷、邮寄等工作;
3、信息咨询: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4、网站维护:在公司网站上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栏目,及时汇集公司发布的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便于投资者综合比较分析公司的信息资料,并就投资者关心的共性问题公开回答,增强沟通效率;
5、与专业机构的关系维护: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行业研究员保持经常的联系,主动沟通,不定期走访,增强专业机构对公司的全面了解和认知度。同时,选择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财经公关公司建立长期稳定的交流与合作关系;
6、与监管部门的关系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等保持经常性的接触,严格落实监管要求,虚心接受指导,以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客观公正报道,适时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第八条公司的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证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部应当以适当的形式组织对公司全体员工,特别是董、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经理、控股子公司经理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